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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2-03-08 11:00阅读次数:72【文件下载】

一、修改背景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于2002年3月20日颁布,对各类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噪声标准以及噪声评定和测量的规范进行规定,为指导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36部于2017年12月公布,噪声审定标准对应《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Ⅰ。2020年附件16卷Ⅰ进行了修订,2021年生效,36部已不符合附件要求,为完善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管理规定,持续符合附件要求,《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作出修改。

二、修改内容

(一)引入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

本次修订纳入了附件16卷I第13章,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并将适用日期调整为本修改决定生效之日。

(二)引入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第五阶段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

本次修订纳入了附件16卷I第14章,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的第五阶段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并将适用日期调整为本修改决定生效之日。

(三)更新附件16卷Ⅰ的版本号

本次修订将36部中引用的附件16卷Ⅰ版本号更新为最新版本,即“2017年7月第八版,2020年7月20日第13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