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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2-03-21 11:00阅读次数:295【文件下载】

 

一、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海员外派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政策调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工作要求和部署,现行《规定》显现出诸多不适应之处。一是行政许可层级调整和优化服务有关措施规定滞后;二是行政许可条件放宽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管的规定不充分;三是随着管理实践的丰富,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厘清完善;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立法依据。将立法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明确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层级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明确了海员外派机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新增海员外派机构管理的相关要求。新增海员外派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和海员外派机构许可信息报备通报的管理要求。延续了海员外派机构自有外派海员的管理要求,新增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后,第一次资质年审前满足具有100名以上自有外派海员并须持续保持的规定。

(四)明确海员外派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海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新增海员外派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相关罚则。

(五)明确海员外派机构、海员和境外船东三者间关系。明确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外派服务,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协助海员与境外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并明确海员外派机构负有协助外派海员审查上船协议合法合规性的责任。

(六)新增海员外派机构建立船员培养制度的规定。明确海员外派机构应为海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要求。

(七)修改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释义保持一致,新增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规定。新增海员外派机构配合境外船东开展传染病防疫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的规定。

(八)完善海员外派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确海员外派风险处置备用金动用后,补齐时限由30日调整为20日。新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海员外派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新增海员外派机构停止经营后应当对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及安排方案报送的规定。调整海员外派机构所建立的海员信息档案的内容,明确信息档案报送要求。

(九)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列明无证经营行为处罚标准和处罚金额幅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新增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派出海员做出妥善安排的处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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