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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22-04-15 20:00阅读次数:72【文件下载】

 

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机制,证监会拟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2016年印发、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规范党内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同时做好与党内问责有关规定的衔接,证监会拟通过修改《规定》,在规章层面确立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导向,为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在维持《规定》总体架构不变的基础上,拟在《规定》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该条第二款明确对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问责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本次修改主要定位于在规章中建立与党内问责有关规定的连接点,党内问责有关规定中已有详细规定的内容不在《规定》中做重复规定。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问责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一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是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三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件;四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二)关于问责对象。征求意见稿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问责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三)关于问责机制。征求意见稿对问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四)关于与其他追责方式的衔接。征求意见稿明确,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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