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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来源: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2-05-23 12:00阅读次数:90【文件下载】

 

 

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国家水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2003年第4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自实施以来,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维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做好两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借鉴输配电、城镇供水等行业价格监管经验,赴典型工程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水利工程单位和专家意见,并多次征求地方有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完善两个办法,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的价格监管机制,并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分为6章31条,包括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附则。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法明确了定价原则、区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以及定调价程序;规定了准许收入、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重要参数取值,并对新建工程初始定价、跨流域长距离引调水工程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规定。

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分为7章45条,包括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经营者责任、附则。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程序、定价成本包含的主要内容及核定原则,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提出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的分摊规则,并对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口径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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