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推动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在进一步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路建设管理实践,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是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一环,2004年,原交通部以第3号令的形式发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0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进一步细化了验收流程、工作内容等。
从《办法》《细则》执行情况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竣(交)工验收在规范公路建设行为、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公路建设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路项目投融资体制和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复杂。此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直接涉及竣(交)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也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参加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流程,加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公路工程验收仍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保持了条文内容的总体稳定和政策延续性。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七条。第一条中对立法依据进行了更新和完善。第四条中调整了交工验收阶段工作内容。第六条中对验收职责范围进行调整。
(二)第二章交工验收部分共十条。第八条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调整了项目法人质量检测要求,增加了设计单位的有关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增加了关于交工验收程序的规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调整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增加第十五条。
(三)第三章竣工验收部分共七条。第十八条增加了消防验收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申请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调整了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删除原办法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不再进行质量评分。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五条。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约谈和通报。第二十八条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衔接。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共三条。第三十条将原有规定进行了简化合并。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施行后需要废止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