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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3-05-19 16:00阅读次数:138【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1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修订起草了新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行业标准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目前共有43个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73类行业标准,备案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总量达7万多项。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超出政府职责范围、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使用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未按时复审、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新要求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新《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强化了对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行业垄断。这些要求需要在新《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落实,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新要求

现行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多是20世纪90年代批复的,近30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特别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重新组建了多个部门,其职责范围与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调整,行业标准范围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这些新变化、新需求需要在新《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总体思路和修订过程

(一)总体思路

《管理办法》修订遵循《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行业标准管理的要求,秉承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基本属性,总结行业标准管理实践,主要围绕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紧贴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形势,规范行业标准的全过程管理,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二)修订过程

2018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成立起草工作组,组织电力、建材、纺织、煤炭等11个行业标准管理代表,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研讨。2019年至2020年,起草工作组对修订涉及的行业标准定位及制定范围、行业标准涉及专利处理等问题成立专班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卫健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召开草案研讨会,通过行业标准管理人员培训班、行业标准工作群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代表意见。2021年5月,标准委专题会研究《管理办法》。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司局和总局有关司局意见。2023年4月,提交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对行业标准定位范围、管理职责、制定程序、实施复审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行业标准的定位及范围

明确立法的目的是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明确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明确行业标准是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所需的基础通用技术要求制定。为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制定范围,明确了不能制定行业标准的四类情况。

(二)明确行业标准的责任主体

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在行业标准管理中的职责。明确行业标准的代号和范围审批的严肃性,规定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制定行业标准不能超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范围。

原《管理办法》中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是“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都未明确提及“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的概念不明确。《管理办法》按照新《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责任主体明确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删除了“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概念。

(三)明确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

原《管理办法》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不够清晰,新《管理办法》规定了制定行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等全流程,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了征求意见的期限。增加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条款。增加了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原则。增加了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管理要求。行业标准备案时间由30天改为60天,备案不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针对某些行业标准不备案或不按时备案问题,为维护行业标准备案工作的严肃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备案应当在行业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完成。针对某些行业标准已经开始实施之后还找不到标准文本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至少在实施日期前七日完成出版工作,不出版的应明确并出具刊定的标准文本。

(四)增加了行业标准实施和复审相关的内容

原《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行业标准的制定环节,新《管理办法》增加了标准替代转换、组织实施、解释、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复审等内容。针对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没有相应的标识问题,明确复审结论实行公告制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规定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了相同标准化对象和内容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的处理期限。

(五)增加行业标准监督管理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社会监督要求,针对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不协调配套,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市场准入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主体、代号、编号、备案或复审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等违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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