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上无线电管理,保障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起草了《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其1993年的版本上重新修订,该项行政法规为我国无线电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提出了在实行频谱资源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等四个关键环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但在交通运输水上无线电管理方面,1989年颁布的《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1993年颁布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等仍在沿用。随着水上无线电通信导航技术的发展变革及国际海事无线电应用领域的发展,国内北斗导航、VDES等水上无线电新技术的不断研究、应用,水上无线电监管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相关规定已无法适应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的需要,亟需结合《条例》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制定新的水上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并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海安法》共122条,其中涉及水上无线电管理的条款有21条,《海安法》通过法律制度对水上无线电管理的职责、监测体系建设、现场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制定新的《规定》,既是落实《海安法》及《条例》的需要,也是顺应水上无线电新形势、新变化,更是维护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49条,分别是总则、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设备和通信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包含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水上无线电管理职责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明确水上无线电频率管理要求。
申请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频率许可。此外,对频率收回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明确水上无线电台(站)管理要求。
明确设置、使用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台(站)应当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和标识码证书,并对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的条件、流程、办结期限等要求予以明确。此外,还规定了非制式无线电台、临时设置等要求。
(四)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
明确水上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安装、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五)明确水上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要求。
明确了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规划水上无线电监测网(站)、建立水上无线电信号监测体系,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无线电信号监测和干扰查处。明确了船舶通信导航及搜救系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六)明确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要求。
规定水上无线电台(站)的值班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明确了遇险通信、紧急通信、安全通信和常规通信优先级及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