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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修订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3-12-07 09:00阅读次数:292【文件下载】

 

为促进民航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跟进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管理需要,在前期征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规则》1999年5月5日首次发布,分别于2000年7月18日、2005年2月25日和2006年10月30日由时任民航总局局长签署完成过三次修订后,后续又分别于2016年3月4日、2017年9月4日、2020年5月11日和2021年3月15日由交通运输部部长签署完成过三次修订,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民航公共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有力支撑我国逐步发展为民航大国、民航强国。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新形势下民航强国建设需要,配合通航体系改革和适航审定规章修订结果,同时解决《规则》近两次快速修订仅调整部分需紧急实施的条目,未纳入ICAO些年提出的新要求等问题,我于本年度正式启动了《规则》第八次修订并完成了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

除针对与ICAO相关附件的差异开展修订外,此次《规则》修订还在航空公司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与其他规章的协调一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目前行业运行实践和国产飞机发展情况,调整《规则》适用范围为“多发涡轮驱动的运输类飞机”,并删除所有与“活塞式发动”相关的内容,结合前期对《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修订,提高运输航空公司准入要求。

根据ICAO公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和对外委方的管理。

全面对照ICAO附件6第I部分的具体要求,梳理飞行运行标准和审查管理要求、飞机仪表设备要求、人员资质和训练管理方面存在的差异,确保修订后的《规则》完全符合ICAO相关要求。

在航空器类型、机载设备等方面与适航审定规章进行协调,删除附录J等在适航审定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避免不同规章间的重复要求或不一致。

简化“使用困难报告”、“飞行记录器”等部分条款在《规则》中的描述,将具体要求在行政规范性中进行明确,便于后续的更新调整。

调整部分术语表述,统一表述方式,例如将易产生歧义的“协议维修单位”修订为“维修实施机构”,“进近程序类型”按照ICAO进行重新分类等。

新增和修订“定义”部分,根据ICAO标准,完善对“延伸跨水”“延程运行”“最后储备燃油”“湿跑道”“飞机组类”等项目的定义。

根据ICAO织附件要求,修订原R章“高级训练大纲”为“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全面满足ICAO对下一步机组成员训练的要求。

根据行业征求意见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订T章“飞行运作”为“飞行运行”,并根据ICAO最新修订,更改部分条款。

根据ICAO附件要求和运行实际,修订S章“特殊运行”为“需要经特殊批准的运行”,明确需要在运行规范中进行批准的运行项目。

十一根据ICAO附件要求修订N章,完善对飞行员、客舱乘务员、飞行签派员的训练内容。

十二根据ICAO附加要求,新增和修订了对运输航空公司传染病报告和处置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

三、修订稿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规则》在修订稿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民航局相关业务司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与协调,吸收了合理意见。目前,各有关方面总体上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