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研究起草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过程
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对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司法部成立了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梳理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充分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赴地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初稿后,听取了5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又送55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工作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过与各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协调,修改形成草案。
二、立法基本原则和思路
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思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把握行政执法监督特点和职能定位,着力解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畅、职责分散、措施不硬、方式单一和责任弱化等突出问题。三是坚持尊重实践经验。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地方和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总结提升,并以国家统一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
(一)监督机构和职责。草案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务院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国务院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主管系统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第一章)
(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草案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管理、行政执法保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以及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等三个方面的方式。(第二章)
(三)监督的措施和形式。草案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资格确认评审、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绩效考核评议等五种措施,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可以采取下发督办函、意见书、约谈通知书等三种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予以纠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执法事项和案件管辖异议进行协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解释答复和发布案例等方式,对具体行政执法业务和共性法律问题进行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和各类监督方式的工作衔接配合。(第三章)
(四)激励保障。草案规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等,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第四章)
(五)法律责任。草案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主体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