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企业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商事调解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与传统的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在化解商事争议、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司法部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持续加强对商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完善商事调解制度规范,在广泛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专家学者、实务人员的意见建议,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立法思路
公开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当前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实际,坚持规范与促进并重,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先进调解规则,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法规制度。
三、主要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条例的调整范围。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生活消费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是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非营利法人。(第二条)
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第四条至第六条)
三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要求。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相关条件。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商事调解费用。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调解费用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四是规范商事调解活动。商事调解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申请商事调解组织推荐。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商事调解员与商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商事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依法就商事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商事调解协议涉及在中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
五是支持涉外商事调解发展。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可以聘任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外籍商事调解员。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支持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商事调解国际规则制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