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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立法一局发布时间:2025-06-05 15:05阅读次数:29【文件下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研究起草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1、基本情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7年修改,在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法规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政府立法审查作出重要部署,修订后的立法法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需要落实、细化,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实践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修改条例。修改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总体思路

征求意见稿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加强立法统筹、提高起草质量、强化立法审查、完善立法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着力提高行政立法质效。二是贯彻修订后的立法法新要求,立足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实际,做好落实、细化。三是妥善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发挥立法保障和促进改革的重要作用。

3、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条,征求意见稿增至八章四十六条。修改内容主要如下:

(1)完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二是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2)加强立法统筹。一是规定立项申请应当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申请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二是明确立法工作计划要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拟订,并明确列入拟当年公布的立法项目应符合的要求。三是规定起草部门应当严格贯彻执行立法计划、及时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机构推进立法计划落实

(3)提高立法质效。一是明确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的重要立法项目,应当统筹力量快速响应,加快相关立法工作。二是增加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规定。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确保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完善政府立法审查机制,提高立法审查质效。五是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向社会公布、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听取意见渠道,明确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设立政府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

(四)保障促进改革。一是完善调法调规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调整实施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对调整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二是完善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制机构经报国务院同意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