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征集时间:2022-01-28 至 2022-02-28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2021年,我局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完善了海船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制度,现行制度相较于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更为合理便利,为保持相关法规要求的一致性,便利行政相对人,需对《20规则》第六十五条进行调整。

二、修订内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航行,其船长、驾驶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并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免除部分培训和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