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任务要求。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全与发展,加快制定完善制度规范,促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家园,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划定“底线”、“红线”,规范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三)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管理的客观要求。在前期已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对生成合成类算法和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音视频内容等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厘清、细化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场景,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义务,出台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门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调查研究国内深度合成技术发展、应用场景,充分研究国内外深度合成技术发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情况,全面梳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信息安全风险。
(二)组织研究论证。组织系列专家研讨会,邀请科研院所和高校技术、法律专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现状、问题及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规定》体例框架、主要制度和具体内容开展论证研究。
(三)起草《规定(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起草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技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等概念的含义。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地方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基本要求。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第一条至第六条)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