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于1996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06年和2017年进行两次修改。《规则》实施以来,高速客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乘坐高速客船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的水上出行方式之一。随着人民群众对高速客船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现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营运和群众正常出行,也与百姓对高速客船营运安全的关切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创新海事服务管理手段的必然路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取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要求,《规则》修正草案取消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项,改为告知性备案,明确高速客船营运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即可投入营运。条款上删除第九条关于“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的内容,新增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关于高速客船安全备案的程序性规定。
(二)建立高速客船安全营运信息公示与社会监督机制。为进一步督促高速客船营运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对高速客船安全治理参与度,《规则》修正草案新增了高速客船安全营运信息公示与社会监督机制的要求。条款上新增第三十条关于高速客船公司向社会公布船舶安全营运条件和安全承诺书的内容,以及要求船公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海事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的内容。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取消高速客船事前审批事项“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的基础上,增加对高速客船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条款上新增第三十一条关于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船公司及其管理的高速客船与船员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