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在充分衔接上位法要求、总结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2018年以来,《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多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政策相继修改或出台。
《制定程序规定》自2017年12月6日发布(201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体育总局系统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规范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要求,体育总局对《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完善体育总局系统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程序,提升体育总局系统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水平,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动体育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修订依据
《制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
三、修订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对政策文件制发工作的领导,确保政策文件符合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程序规定》增加报告党组规定的相关条款,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坚持将党的领导放到首位。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制定程序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调不得减损相对人权利,注意不得制定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政策,积极面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等。
(三)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为建立整体、协调、稳定、统一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避免出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碎片化、行政执法重复化等问题,《制定程序规定》增设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加强整合与管理。
(四)坚持科学立法原则
《制定程序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新增专家学者及社会单位参与起草、第三方评估等条款,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科学合理。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制定程序规定》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调整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增加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即“以体育总局厅、司、局,直属单位,体育行业协会名义发布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2. 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新增第六条关于报告党组的规定;
3. 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新增第七条关于落实上位法和不得减损相对人权利的规定;
4. 将2017年版第六条关于规章的名称、规范性文件文种和名称的规定,作出进一步规范。
(二)第二章计划部分
1. 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在第十二条中增加政策法规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计划建议的规定;
2. 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体育总局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包含的内容以及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3.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划”的具体要求和举措,包括“调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划”和“增加计划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的程序,以及政策法规司对计划执行的跟踪督促职责。
(三)第三章起草部分
1. 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
2. 按照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提到的“有收缩效应的政策需要慎重出台”的要求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应当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政策文件内容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以及经营行为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
(四)第四章将原“审查”区分为“规章的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1. 在对规章的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审查和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核内容均包括“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2. 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的期限,“除公开征求意见、委托评估外,规章审查一般不超过3个月。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第五章决定和公布部分
1. 更改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体现具体制定部门简称,在第三十四条中将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体规字+年份+序号”修改为“体+相关厅、司、局等部门简称+规字+年份+序号”;
2. 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确定施行日期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的规定。
(六)第六章备案和解释部分
将原规定“规章公布之日起5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材料,与规章的电子文本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单位将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政策法规司备案。”调整了报送备案的主体与时限规定。
(七)第七章清理、修改和废止部分
1. 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体育总局定期发布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内容;
2. 在第四十条中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修改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进行”;
3.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认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有必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4. 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八条,在第四十三条中增加立法后评估的相关规定,“起草单位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以自行或者会同起草单位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参考”。
(八)第八章附则部分
在第四十五条中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修改表述为提交全国人大、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起草。
五、目标及意义
结合国务院关于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以及体育总局的工作实际,《制定程序规定》的修改完善,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升发文质量,持续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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