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
一、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设定为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需通过部门规章对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定。为此,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50条。
第一章 总则,共7条。规定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三类人员定义及范围、管理分工、证书分类等内容。
第二章 考试管理,共6条。明确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 报名与审核,共6条。规定了考试报名方式、提交材料、考试成绩公布等内容。
第四章 考核许可与证书管理,共12条。规定了考核程序、考核要求,证书使用范围、岗位管理、遗失与信息变更、证书注销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和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1条。明确了施工单位及三类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共4条。明确了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等要求。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安全生产考核许可类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三类人员需要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对象是施工单位承担三个岗位职责的人员,考核部门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考核,是对人员岗位资格的一种许可类型。
(二)三类人员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工程实际情况,本办法对三类人员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表明主要负责人是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有决定权的人。按照公司法,公司制的企业单位法人是董事长,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将主要负责人范围定义为董事长和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并按有关要求获得相应注册职业资格,即一级、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
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义为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或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人员,包括单位或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副职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和现场专职安全员等,技术负责人主要考虑到在工程施工前需要审批有关安全的施工方案,需要具备安全生产的知识和能力,故将其列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三)考核管理流程。施工单位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通过安全生产考试进行验证。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三类人员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考试通过者由考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三类人员通过安全生产考核,获得考核合格证书。
(四)监管方式。在没有列入行政许可之前,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规定,我部保持原有监管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