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总结证券市场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经验,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许可程序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防范行政许可环节的诉讼风险,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其实施程序与核准制有很大不同,有必要对现行《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规范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二、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修订围绕进一步规范注册制领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总结近年来行政许可工作经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不适应实践发展的许可规定进行调整。《许可程序规定》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新增证券发行注册程序一章。《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五章,专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注册程序的适用范围、审核机构报送注册申请文件的要求、注册部门审核、注册部门退回审核机构补充审核以及注册程序中中止、恢复、终止注册的程序性规定。
(二)删除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许可程序规定》原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恢复审查的配套规定。调整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是适应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变化新形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出“零容忍”要求,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健全有效的中介机构事后责任追究体制逐步完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行政责任,并规定了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升了追究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效率和威慑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保荐人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过失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是在受理环节,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难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适当延长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第十六条)。二是在审查环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经审查部门认可,可以适当延期(第十八条)。三是增加终止审查的情形,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后,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的,可以终止审查,避免审核工作长时间停滞(第二十四条)。
此外,《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