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
一、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了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相关要求,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中管理的行政许可共有14项,其中部分民航局作为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被委托给地区管理局实施证件审批工作。根据规范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要求,我司启动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对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明确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其负责审批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范围。
(二)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行政许可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审批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范围和受民航局委托实施审批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