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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0-12-22 至 2021-01-21

 

 

公证书格式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部分  定式公证书格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户籍注销

遗产管理人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丧偶

已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抚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文本相符

译本与原本相符

 

 

第二部分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一、保全证据类

(一)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二)保全物证、书证

(三)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四)保全行为

 

二、现场监督类

(一)现场监督类通用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开奖

(五)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六)股票认购证抽签

 

三、合同(协议)

(一)合同(协议)通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继承类

 

五、强制执行类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执行证书

(三)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

 

 

第三部分 其他法律文书

 

(一)法律意见书

(二)保管证书

     1. 数据电文保管

     2. 数据电文以外的保管

(三)补正公证书

)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第一部分 定式公证书格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注2]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4],在本公证员的面前[注5],在前面的委托书[注6]上签名[注7],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注8]的规定。[注9]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不得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委托公证书。在境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委托书,可根据使用国(地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2. 公证文书编号作为区分不同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每个编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基本要素为年度、省级代字、公证机构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等:

(1)年度是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省级代字与公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字分别为“内”、“兵”。

(3)公证机构代字由三位数字代码表示,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排。

(4)类型代字是公证文书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主要分为以下六类:内、外、台、港澳、执、撤,分别代表国内业务、涉外业务、涉台业务、涉港澳业务、执行证书、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5)案件编号是公证文书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年度)”+省级代字+公证机构代字+类型代字+“字第”+案件编号+“号”,如:(2020)京001内证字第100号、(2020)津010执字第10号、(2020)冀100撤字第1号。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1. 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或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可以增加曾用名、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境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可以增加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项目。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2. 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或采取在线方式办理的,办证地点和方式据实表述,但应当事前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 不得删除。公证员采取与面签相当的见证措施,尽到与面签相同程度的审查核实职责,并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表述不作改动。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6. 引用文书的全名。

7. 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8. 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9. 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第二式  声明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注3]

×××(申请人)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注4]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声明行为。证明单方放弃权利、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证明声明书上的签名或者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 引用文书的全名。声明书中应当包含声明人对所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

3. 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4. 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三式  赠与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赠与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将本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赠与×××(受赠人)。

×××(申请人)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赠与行为。证明赠与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赠与书上的签名或者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 引用文书的全名。

3. 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4. 赠与的财产为共有的或者赠与附义务的,应当据实表述。

5. 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受赠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

×××(申请人)的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接受赠与行为。证明接受遗赠适用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受赠书上的签名或者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 引用文书的全名。

3. 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4. 赠与的财产为共有或者赠与附义务的,应当据实表述。

5. 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五式  遗嘱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注2]×××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注3]上签名[注4],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设立共同遗嘱的,立遗嘱人均应当列为申请人。

2. 如果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见证人,应当据实表述。

3. 引用文书的全名。

4. 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5. 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六式  保证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保证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愿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注4],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注5]。

×××(申请人)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条[注6]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保证人单方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行为。证明其他保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 引用文书的全名。

3. 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4. 可以对保证所担保的项目、条件、范围等作详细表述。

5. 发往域外使用的保证书、担保书、保函通常遵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具体的保证责任可以不写。

6. 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七式  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公司章程[注2]

兹证明××××公司(全称)于××××年×月×日在××(地点)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等),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前面的《××××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股;赞成的××人,代表×××股;反对的××人,代表×××股;弃权的××人,代表×××股。该公司章程的内容及通过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章程上×××、×××、×××、×××(股东姓名)的签名(印章)属实[注3]。该公司章程自××××年×月×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订立公证章程的行为。证明经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适用证书公证书格式。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上的签名或者印鉴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者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证明社会团体章程、基金会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章程等可参照适用本格式。

2. 此处要具体注明何种章程。

3. 不同的章程,适用的法律、生效形式、条件不同,本句要根据章程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第八式  认领亲子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注2](基本情况)

        ×××(乙)[注3](基本情况)

关系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认领亲子

兹证明×××(甲)、×××(乙)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关系人)是×××(甲)的儿子(女儿),×××(甲)是×××(关系人)的父亲。经××××(医学鉴定机构全称)于××××年×月×日作出的医学鉴定证实,×××(甲)与×××(关系人)存在血缘关系。×××(甲)愿意认领×××(关系人)作为自己亲生的儿子(女儿),并履行父亲的权利和义务,×××(乙)对此无疑义。[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行为。证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的行为,可以参照本格式出具,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 第一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父。

3. 第二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母。

4. 申请人之间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增加以下表述:“申请人间商定,关系人由×××(乙)(或甲)负责抚养,×××(甲)(或乙)负担×××××(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注2]

公证事项:出生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在××省××市(县)[注3]出生。×××(申请人)的父亲是×××(公民身份号码×××[注4]),×××(申请人)的母亲是×××(公民身份号码×××)[注5][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出生于我国境内的法律事实。

2. 利害关系人为已死亡的亲属办理出生公证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该死亡的亲属为关系人。

3. 出生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现名称,现名称与出生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4. 如父母持有境外身份证件的,应当作相应调整,如“国籍:美国,护照号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ד等

5. 出生公证中父母应为生父、生母,生父或者生母不详的可予以注明。申请人要求注明其父母死亡情况,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在姓名后加括号注明“已故”。申请人系被收养的,应当另行注明养父、养母基本情况。

6. 发往域外使用公证书,可根据使用国(地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加贴当事人近期照片。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第十式  生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生存

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注2]尚健在,现住××省××市(县)××路××号(或××县××乡(镇)××村,或××养老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生存的法律事实。

2. 此日期为公证员见到申请人之日。

 

 

第十一式  死亡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 [注2]

公证事项:死亡

兹证明×××(死者)[注3],男(或者女),于××××年×月×日[注4]在××省××市(县) [注5]因××[注6]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法律事实。

2. 申请人与死者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死者的、生前所在单位处理死亡事务的机构等)在基本情况中加以注明。

3. 此处应当用括号注明死者生前基本情况,如果死者没有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因死亡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的,可以不写。

4. 死亡时间应当以有效的死亡证明(主要包括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时间为准。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认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的,可以加注判决书编号。死亡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证明据实表述或写明死亡注销户口日期。

5. 死亡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现名称,现名称与死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6. 此处为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如因病死亡)、非正常死亡(如因车祸死亡)、宣告死亡等三类,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视情况据实证明死亡原因。宣告死亡表述为“于××××年×月×日被××省××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死亡原因难以确定的,可以不写。

 

 

第十二式  身份公证书格式

 

十二式之一:国籍公证书格式[注1][注2]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国籍

兹证明×××(申请人)现(或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未入国籍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 当事人举证困难但又确有实际需求时,可以指导当事人办理未入国籍声明公证,采用声明公证书格式。

 

 

十二式之二:法定监护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注2]:×××(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3]:×××(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注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注5]规定,×××申请人是其未成年子女×××(关系人)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特别法人监护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 申请人为监护人。

3. 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4. 此处指亲属关系称谓,非近亲属的个人或者组织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不表述。

5. 指定监护应当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指定监护人文书作为确认监护关系的依据,临时监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别法人监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处可以增加注明监护人设立的文件名称,如判决书等。

 

 

十二式之三:意定监护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注2]:×××(基本情况)

关系人 [注3]:×××(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注4],×××(关系人)因×××原因[注5]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注7],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注8]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需作相应调整。

2. 申请人为监护人、监护监督人。

3. 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4. 此处指亲属关系称谓,非近亲属个人或者组织受任监护人不表述。

5. 此处指因年龄或病因等因素。

6. 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未成年人以年龄为确认标准;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民事行为能力减等判决的可直接采纳。

7. 遗嘱监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协议监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处可以增加注明关系人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签署的监护设立文件名称,如意定监护协议、协定监护合同、遗嘱等,监护设立文件可以作为本公证书附件。

8. 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有监护监督人、监护职责范围有限制的,应注明。公证书用于处分被监护人之财产的,可以注明处分对价应在公证机构监管之下使用。

 

 

十二式之户籍注销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1]

公证事项:户籍注销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注2]注销户籍,前往我国台湾地区定居[注3],原户籍所在地在××省××市(县)××路××号。[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基本情况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增加原公民身份号码。

2. 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可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据实表述。

3. 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定居办理户籍注销公证的,参照适用本格式。

4. 发台湾地区使用的证明未进行户籍登记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公证事项为“未做过户籍登记”,相关内容可以表述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某地居住,居住期间未做过户籍登记。

 

 

十二式之 遗产管理人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注2]:×××(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遗产管理人

兹证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注3],×××(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注4] [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特别法人担任、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

2. 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

3. 法院指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十六条的规定,此处应当增加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文件名称,如判决书等。

4. 根据需要,可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遗产管理人职务期限,遗产管理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制作遗产清单、分割遗产的,可以一并注明。

5. 选任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或推选协定可以作为本公证书附件。

 

 

第十三式  曾用名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曾用名

兹证明×××(申请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2]曾用名为×××。[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证明又名、译名、别名笔名等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 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的,可以不写明起止时间。

3. 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采用证明知情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的方式间接证明,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住所地居住地

兹证明×××[注1]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公证申请人与当事人有时不一致,此处应当为当事人的名字,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注明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为回国定居者,应当增加“原住××国,于××××年×月×日回国定居”的表述。

2. 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如果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证词应当表述为“现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

 

 

第十五式  学历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学历[注2]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在××××××××[注3],于××××年×月毕业(结业、肄业)。[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对学历进行证明。对学历证书的证明,应当适用本格式;但在境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可根据使用国(地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适用第三十三式证书公证书格式。
  2. 可以注明何种学历。学历公证通常是证明申请人的最高学历,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证明其具有的特定学历

3. 此处注明学校全称、学历类别、所学专业、学制等,如大学本科学历可以表述为:“××大学(或学院)××系本科××专业学习,学制××年”。

4. 学历证书注明授予学位的,可以一并证明。

 

 

第十六式  学位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学位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日被××大学(或××科研机构)授予×××学位[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对学位进行证明。对学位证书的证明,应当适用本格式;但在境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可根据使用国(地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适用第三十三式证书公证书格式。

2. 此处注明学位的具体种类,如法学学士,经济学博士等

 

 

第十七式  经历公证书格式

 

十七式之一:自然人经历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经历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注1]在××省(或市、县)××××(单位全称)从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连续变迁的情况。

   

 

十七式之二:法人经历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经历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县)从事了××××活动(如承建了某项工程)。[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的详细情况。经历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者重要活动获得重要奖项的,可以一并证明。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职务职称[注1]

兹证明×××(申请人)现任(或者××××年×月×日至×××年×月×日任)××××(单位名称)××××(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1986年职称改革后,职称统称为“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式  资格公证书格式

 

十九式之一:法人资格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法人资格[注1]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经××××××(登记部门全称)依法登记成立[3],取得××××号《××××》[注3],具有法人资格。[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此处应当注明是何种法人。 

2.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表述为依法登记成立,特别法人表述为依法成立。

3. 法人证书编号和法人证书全称。

4. 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增加证明法人证书上的其他内容。

 

 

十九式之二: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非法人组织资格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经××××××(登记部门全称)依法登记[注2],取得××××号《××××》[注3],系×××××××[注4],具有非法人组织资格[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代表人”的具体称谓应根据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据实表述,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表述为:“经×××依法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表述为:“经××××批准登记”。

3. 登记证书编号和登记证书全称。

4. 非法人组织的具体属性:如系××××(组织全称)的分支机构;系×××(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企业;系×××(公民身份号码)独资经营的企业;系××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等。

5. 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增加证明非法人证书上的其他内容。

 

十九式之三:职业资格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职业资格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名称),[注2]取得××××资格[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公证(如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2. 执业资格应当增加“并于××××年×月×日经××××(机构名称)批准(或核准)”的表述。

3. 可以增加:“××××(组织全称)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编号为××××”。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

 

二十式之一: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无犯罪记录

兹证明×××(申请人)[注1]从××××年×月×日[注2]至××××年×月×日[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4]居住期间[注5]无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申请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可以增加“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表述。

2. 申请人离境之前一直在中国居住,可以不写起始日。

3. 申请人已离境,此日期可为离境之日。

4. 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地域范围根据相关证明据实表述。

5. 申请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此处可以表述为“在中国大陆(内地)居住期间”;申请人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又无外交豁免权的,此处可以表述为“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工作期间”。

 

 

二十式之二:有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有犯罪记录

兹证明×××(申请人)[注1]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注2]判处犯有××罪,并处以××××、××××(主刑与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已离境的中国人,此处可以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的表述。

2. 此处可以增加判决书编号。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公证书格式

 

二十一式之一:未婚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未婚

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注2]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3]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4][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申请人从未结过婚的情况。

2. 此日期一般为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在公证时已经离境,此日期为离境之日;申请人为曾在中国临时居住者,此处可以表述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此处可以表述为“至公证书出具之日”。

3. 公证书使用地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此处应当表述为中国大陆(内地)

4. 对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情况,可以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表述方式

5.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根据有关要求注明申请人父母,证词表述为“×××的父亲是×××, ×××的母亲是×××”。

 

 

二十一式之二:离婚或者丧偶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离婚或者丧偶[注2]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离婚(或者丧偶)[注3],至××××年×月×日[注4]未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5]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6][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申请人曾经离婚或者丧偶的事实,对于申请人处于未再婚的状况可一并予以证明。

2.公证事项分为以下情况表述:(1)离婚;(2)丧偶;(3)离婚未再婚;(4)丧偶未再婚,

3.仅证明离婚或丧偶事实的,证词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离婚(或者丧偶)。”申请人在此前有数次婚姻关系,可以连续一并予以表述;原配偶姓名、离婚地点、离婚方式等内容也可以注明。

4.此日期一般为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在公证时已经离境,此日期为离境之日;申请人为曾在中国临时居住者,此处可以表述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

5.公证书使用地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此处应当表述为中国大陆(内地)。

6.对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情况,可以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民政部门无再次结婚登记的记录”的表述方式。

7.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根据有关要求注明申请人父母,证词表述为“×××的父亲是×××, ×××的母亲是×××”。

 

 

二十一式之三:已婚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已婚

兹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于××××年×月×日[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部门[注4]登记结婚[注5]。[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当前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适用本格式,申请人有数次婚姻关系且有相应证据证明的,可以一并予以表述。

2.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均应列为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系再婚的,可以分别表述原离婚方式。

3. 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可以表述到年。

4. 部门名称以结婚证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上的印章为准。

5.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前结婚的,表述为“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6. 子女要求办理已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状况公证,申请人为其本人,关系人为其已死亡的父母,基本情况中表述已故事实;证词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的父亲×××与母亲×××于××××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部门登记结婚(或者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夫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

 

二十二式之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关系称谓)[注3];×××(关系人)是×××(申请人)的××(关系称谓)[注4][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各类亲属关系的公证。

2. 所列亲属中有死亡的,死亡时间可以在其基本情况中注明。申请人要求证明的亲属有两个以上的,应当逐一在关系人中列明,并在证词中表述清楚与关系人的关系

3. 亲属关系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统一称谓,习惯称谓可以用括号注明。父亲、母亲应为生父、生母,如系继父母、养父母的,应据实表述。

4. 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此处一般应表述为:“×××(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如非上述情况,此处可不再重复表述。

5. 考虑使用国、地区(单位)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适当的限定词,如:用于旅居加拿大华侨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赴加拿大定居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词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夫妇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唯一超过二十一周岁的未婚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又如:用于向荷兰申领子女助学金,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中学(或小学)×年级学习,是居住在荷兰的×××(关系人)的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母亲)”。

 

 

二十二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注2]:×××(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3]:×××(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关系人)的××亲属[注4]共有以下×人:

配偶×××,(基本情况[注5]);

父亲[注6]×××,(基本情况);

母亲:×××,(基本情况);

儿子:×××,(基本情况);

女儿:×××,(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办理继承事务所需的亲属关系公证。

2. 申请人应为证词所列的关系人的亲属之一 。

3. 关系人应为被继承人,关系人基本情况应有死亡的时间、地点等,一般还应列明公民身份号码,如缺少相关证明,应列明出生日期,出生日期难以确定的,可表述为“出生日期不详”。关系人应仅列一人,有多名被继承人的(如父母双亡),应分别出具公证书。

4. 此亲属仅限于本继承关系所适用的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并应将属于此范围的亲属全部列入证词中;排列顺序按继承顺序。港澳台地区的,可以根据其相关继承规定列亲属。

5. 所列亲属中有死亡的,死亡时间应在其基本情况中注明。具体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可根据证明据实表述或注明“已故”。

6.亲属关系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统一称谓,习惯称谓可以用括号注明。父亲、母亲应为生父、生母,如系继父母、养父母的,应据实表述。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

 

二十三式之一: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注1]:×××(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2]:×××(基本情况)

送养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收养关系

兹证明×××、×××(申请人)与×××、×××(送养人或者××福利院)于××××年×月×日达成收养协议,收养×××(关系人)为养子(女)[注3]。××××(民政部门)于××××年×月×日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颁发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注4]。收养关系自××××年×月×日[注5]成立。[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申请人为收养人,单身收养和继子女收养只需写一个申请人。

2. 关系人为被收养人。

3. 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根据有关要求增加“收养人、送养人已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保证不解除该收养关系”的表述,在“成立”之后增加“并不可撤销”的表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成立收养关系,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此句表述应作相应调整;未经公证的,可以不写。

5. 经登记成立的,为登记机关确认的日期;经公证成立 的,为公证机构确认的日期;其他情况的,为法律、生效判决或者协议确认的日期。

6. 可以增加相互称谓和姓名更改的表述。

 

 

二十三式之二:事实收养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注2]:×××(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3]:×××(基本情况)

送养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事实收养

兹证明经×××、×××(送养人)同意[注4],×××、×××(申请人)于××××年×月收养×××(关系人)为养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履行抚(扶)养义务,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是×××的养父,×××是×××的养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1992年4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的证明。

2. 申请人为收养人,单身收养和继子女收养只需写一个申请人。

3. 关系人为被收养人。

4. 关系人为弃婴或孤儿的,删去“经×××、×××(送养人)同意”的表述。

 

 

第二十四式  抚养事实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注2]:×××(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3]:×××(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申请人)与×××于××××年×月起共同抚养弃婴(儿童)×××(关系人),[注4]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司发通〔2000〕033号文规定的对抚养事实的公证。对其他扶养事实的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 申请人为抚养人。

3. 关系人为被抚养的弃婴或儿童。

4. 抚养事实发生时为夫妻双方共同抚养,但因离婚或者丧偶变成单身抚养的,只需写一个申请人,在原第二申请人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基本情况,并在此处增加“××××年×月×日申请人与×××离婚(或者×××去世),申请人继续直接抚养关系人”的表述。

5. 公证员可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公证书格式

 

二十五式之一:股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股权[注1]

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持有×××(公司全称)的×××(数量)股权,股权证编号[注2]为:×××××。[注3][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证明基金、理财产品等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 股权证书名称应当据实表述,如持有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表述为“××证券登记中心(公司)证明编号”。

3. 在公司股权中所占份额也可以表述;持有数家公司的股权可以一并证明,逐一表述。

4. 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股权转让、设立担保的凭证”。

 

 

二十五式之二:知识产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核准[注1],为××专利(商标、著作)的权利人[注2],专利证书(商标登记证书)编号为:××××[注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期限××年。[注4][注5][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对于商标权、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应当据实表述。

2. 若为共有的,应当予以注明。

3. 软件著作权已进行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可以依此表述。其他著作权有书刊发行号的,可以注明书刊发行号,无证书也无书刊发行号的,此句不写。

4. 商标权应增加“商标图案附后”的表述。

5. 证明其他知识产权,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6. 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商标权(或专利权、著作权)转让、设立担保的凭证”。

 

 

二十五式之三:存款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存款

兹证明×××(申请人)在××银行存有×××(货币名称)×××元,存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注2][注3][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活期存款一般不予证明。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的,应当加括号注明存期为活期。

2. 在同一银行有多笔存款或者在多家银行均有存款的,可以一并证明,但应逐一列明,可以增加存款合计的表述。

3.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证词中不宜表述存款账号,但申请人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 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存款提取、质押的凭证”。

 

 

二十五式之四:不动产物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房屋所有权[注1]

兹证明×××(申请人)对位于××省××市(县)××××[注2]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注3],房屋的××面积为×××平方米[注4],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注5][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办理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的公证,证明承包土地、宅基地、鱼塘、林地(木)等不动产物权,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 房屋的具体地点。

3. 房屋为共有或者仅有使用权的,应当表述清楚。

4. 何种面积要表述清楚,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可对房屋的类别、四至等具体情况进行表述

5. 有多处房产的,可以同时证明,但应当逐一表述清楚。

6. 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等)转让、设定担保的凭证”。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收入状况[注1]

兹证明×××(申请人)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收入[注2]合计为人民币[注3]×××元。[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证明特定期间的收入或者偶然性大额收入(如中奖)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 若为税后收入可以予注明。

3. 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

4. 可以增加收入明细或者主要构成的表述。如:“包括:工资收入×××元,房租收入×××元,其他收入××元”。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纳税状况[注1]

兹证明×××(申请人)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注2]×××(大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已于××××年×月×日交纳完毕。[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证明特定期间的纳税状况或者偶然性大额收入(如中奖)的纳税状况,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 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或者注明纳税日所需换算币种的外汇兑换牌价。

3. 对要求证明交纳多种税的可逐项列明,并可以增加纳税明细和纳税合计。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票据拒绝

兹证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注1]持××××[注2],在票据有效期内,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注3],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被拒绝,承兑人(付款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注4]出具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申请人为票据持有人。

2. 票据名称。

3. 请求承兑的具体地点。

4. 有新法或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式  选票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注2]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选票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于×时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将选票装入信封,并将该装有选票的信封装入另一信封,封签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参加本国大选投票的情况。

2. 姓名用外文填写。

 

 

第三十式  指纹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指纹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指纹卡上所按的指印[注2]属实[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主要用于中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旅游、留学等情况。

2. 可以具体表述所按指印的数量。

3. 证明掌纹、脚纹可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应作相应调整。

附:

 

指   纹   卡   片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

现住址:

时间:            地点: 

 

1、右手拇指

2、右手食指

3、右手中指

4、右手无名指

5、右手小指

6、左手拇指

7、左手食指

8、左手中指

9、左手无名指

10、左手小指

同时按下左手四指

左手拇指

右手拇指

同时按下右手四指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兹证明××××年×月×日[注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注2],发生了××××××[注3],造成××××××[注4]。[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瞬间事件可注明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持续性事件可以注明起止时间。

2. 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

3. 事件名称及灾害等级表述,如“里氏7级地震”、“玫瑰号台风,经过时风力达十二级”等。

4. 损害后果状况描述,如造成“厂房倒塌”。

5. 可以视情况摘录评估机构对损害结果的评估结论。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查无档案记载[注1]

兹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地方档案馆[注2]××××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档案中,无×××(申请人)的××[注3]的档案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申请赴美国定居使用(作为次要证明)。必要时按要求还可以同时出具有两个证明人的声明书公证。

2. “地方档案馆”可以表述为具体保管档案的单位。

3. 具体事项,如出生、结婚、犯罪等。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证书(执照)[注2]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注3]颁发给×××的[注4]《××××》(证照名称)[注5]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注6][注7][注8][注9]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原件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出证条件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得以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来替代本格式的适用,规避对证书(执照)原件的审查核实。

对于证明非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出具的发往域外使用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能够进行审查核实的,可参照适用本格式。

2. 公证事项应明确写明证照的名称。

3. 被证明文书出具日期难以确定的可以不写。但应通过增加编号等内容使证词与被证明文书具有对应性。

4. 此处可以根据文书内容和语言习惯进行相应调整,如发给×××的、为×××出具的、×××持有的、×××的、×××与×××签订的、编号为×××的等。

5. 如需对证照的节本进行公证的,可适用本格式。证词表述为:“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发给×××的《××××》(证照名称)的节本(第××页至第××页,如果页码不连续,可描述为第××页、第××页)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如需对档案部门出具的在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印鉴的文件进行公证的,证词表述为:“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出具给×××(申请人)的《××××》(证照名称)的档案复制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档案复制件属实”。如需对档案复制件直接进行公证的,证词表述为:“兹证明前面的××××(单位全称)于××××年×月×日发给×××的《××××》(证照名称)的档案复制件属实”。

如需对证书(执照)原件直接进行公证的,证词表述为:“兹证明前面的××××(单位全称)于××××年×月×日发给×××的《××××》(证照名称)的原件属实”。

6. 证明驾驶执照,应当加注准驾车型,证词表述为:根据上述驾驶证,×××(申请人)从××××年×月×日(颁证日或换证日)至××××年×月×日(年检截止日)可以驾驶××车和××车。

7. 同时需要证明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的,可以在证词中增加表述:“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

8. 居民身份证公证应当注明用途,证词表述为:“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用途),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9. 对不能证明当事人目前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已经失效、作废的营业执照进行公证,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适用本格式,但应注明该《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不证明持证人目前的婚姻状况或者该营业执照已失效。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签名印鉴[注2]

兹证明×××(申请人)[注3][注4]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文名称[注5]上签名[注6][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签署形式出证条件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本格式原则上用于证明外使用的委托书、声明书、保证函、确认函、签名样式、推荐信等。公证机构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

2. 公证事项应根据签署形式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签名、捺指印属于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亲务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印鉴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3. 如申请人为法人的,表述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参照此表述作相应调整。

4. 如需要证明的文书上有多方主体的签名、印鉴的,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要仅证明其中一方的签名、印鉴。

5. 文书名称应当据实表述,如为无名文书的,可根据文书内容进行概括(引用时不加书名号)。

如文书为外文本的,可将文书名称译为中文(引用时不加书名号),并在证词中详细注明该外文本的具体语种,如“如英文本”,不得表述为“外文本”。如有两种以上的外文文本的,应当逐一写明具体语种,如“英文本和法文本”。

6. 签署形式应当如实表述:仅有盖章的,表述为“盖章”;既签名又盖章的,表述为“签名、盖章”;发往域外使用的已经签署好的文书可适用本格式,表述为“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文件名称)上签名(印鉴) 是其本人所为”。

7. 同时需要证明文书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的,可以在证词中增加表述:“前面的原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注1]

 

三十五式之一  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文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申请人)出示给本公证员的[注2]××××(文件名称)的原件相符。[注3][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副本、影印本、节本等与原本相符公证,出证条件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能够按照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的,不得采用本格式。

2. 为保证证词与被证明文书的对应性,可增加文书编号、持有人、出具日期,如“编号为×××的、×××持有的、×××的、×××与×××签订的”等内容。

3. 需要证明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可以增加“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

4. 对境外机构颁发的证书(执照)进行公证的,应当适用本格式。但境外机构颁发的证书(执照)作为境内认证机构认证文件的附件时,对境内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文件办理公证时不受此限。

 

 

三十五式之二  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译本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编号为(     )××字第××号的《公证书》的×文译本内容与该公证书的中文原本相符。[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应有关国家要求证明公证书的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原本相符公证,即在第一份公证书的后面再另行增加一个公证书,用于证明前面所附的公证书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相符。

 

 

第二部分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一、保全证据类

 

(一)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注4]、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行为能力。[注5]

3. 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的时间、地点。

4. 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自书、他人代书、公证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后四种方式的制作人等。

5. 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参与保全的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见证人、翻译等的人数、姓名;

(2)告知证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证人员保全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如就重要问题对何人进行了询问,对取得的证据履行了提示义务等;[注6]

(4)通过保全活动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

(5)证人(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 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日期,是否向证人宣读和经证人阅示,证人(当事人)在证据上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是否属实等。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

2. 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

3. 对所取得的证据的保全方式及存放地点。

4. 公证书所证明范围的说明。[注7]

5. 公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6. 附件。[注8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注9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证人或公证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在公证人员面前所作的陈述。

2. 基本情况包括:(1)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可酌情写。

3. 没有关系人的可以不写。

4. 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5. 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数量、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行为能力指证人的智力、识别判断能力及精神健康状况。

6.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用写入公证书证词。

7. 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书中可以载明:“本公证书仅证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的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8.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9. 此日期为公证处出证日期。在该日期上加盖公证处公章。

 

(二)保全物证、书证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书证)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注4]、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保全标的的基本状况。包括:物证的名称、数量、表状特征等。书证的数量、名称、页数、标题、形成时间等。[注5]

3. 保全物证或书证的时间、地点。

4. 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申请人提交、公证人员提取、公证人员记录、现场勘验、照相录像、技术鉴定等。

5. 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参与保全的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注6]

(2)公证人员保全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如对重要事实进行了现场勘验、询问,对取得的证据履行了提示义务等;[注7]

(3)物证(书证)取得的时间、方式,或物证的存在方式、地点、现状等;

(4)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存放处所等。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 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真实、合法,用于作证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产地证明等)要同时证明这些书证的真实性。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日期,取得证据的存放方式及存放地点。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

2. 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

3. 有书证能够证明物的来源或存在的,应写明书证的名称。

4. 保全拆迁房屋时,要写明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代管人等。

5. 物品难以长期保存的,在结论中应写明保存期限。已采取变通保存措施的,结论中也应一并写明。

6. 公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7. 附件。[注8]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注9]

【注】

1. 本格式适用对客观存在的物品(包括文书)的保全。

2. 基本情况包括:(1)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可酌情写。

3. 没有关系人的可以不写。

4. 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5. 保全的物证为商品时,要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名称、售价等。保全的物证为房屋等不动产时,要注明位置、座落、四至、面积、结构、附属物等。物证不在公证处的,应注明存放地点。

6. 相关人员包括:申请人、关系人、代理人、见证人、勘验人、鉴定人以及照相、录像、绘图人员等。

7.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写入公证书证词。

8.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9. 此日期为公证处出证日期。在该日期上加盖公证处公章。

 

 

(三)保全视听资料、软件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注4]、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保全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保全视听资料、软件的名称、数量、表状特征,所有人或使用人、经营人、传播者、实验者的名称,视听资料或软件的播放、销售、使用、制作、运行的地点等。[注5]

3.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的时间、地点。

4. 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申请人提交、公证人员提取、现场实验记录、技术鉴定、录音、录像、复制、下载等其他能够固定并再现证据的方式。

5. 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参与保全的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注6]

(2)公证人员保全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如购买、拷贝、下载、复制、发送视听资料、软件的过程,对取得的证据履行了提示义务等;[注7]

(3)视听资料、软件取得的时间、方式、地点等;

(4)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封存方式、存放处所等。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 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真实、合法,用于作证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产地证明等)要同时证明这些书证的真实性。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日期,取得证据的存放方式及存放地点。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目的。

2. 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

3. 有书证能够证明视听资料、软件的来源或存在的,应写明书证的名称。

4. 对所使用的计算机、手机等终端设备和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的必要的清洁性检查。

5. 重要的保全工作记录文书的名称。

6. 公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7. 附件。[注8]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注9]

 

【注】

1. 本格式适用对录音、录像、光盘制品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国际互联网络(网站)中公开传播的信息资料的保全。

2. 基本情况包括:(1)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可酌情写。

3. 没有关系人的可以不写。

4. 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5. 保全的标的为商品时,要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名称、售价等。保全的标的不在公证处的,应注明存放地点。运行中的软件要注明运行时间。

6. 相关人员包括:申请人、关系人、代理人、见证人、鉴定人以及照相、录像、复制人员等。

7.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用写入公证书证词。

8.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9. 此日期为公证处出证日期。在该日期上加盖公证处公章。

 

(四)保全行为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注4]、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保全标的的基本状况。包括:活动的名称、参与人的数量、姓名(名称),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及内容等。

3. 保全的时间、地点。

4. 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现场记录、照相录像等。

5. 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保全时的在场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注5]

(2)公证人员对行为时间、地点、方式、关键过程及行为结果客观记述;[注6]

(3)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存放处所等。行为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 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为人的资格及行为能力,行为的内容和结果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日期,取得证据的存放方式及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及目的。

2. 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

3. 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意义。

4. 有书证、物证能够证明行为根据的,应写明书证、物证的名称。

5. 公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6. 附件。[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注8]

 

【注】

1. 本格式适用对自然人或组织正在进行的活动及过程的保全。

2. 基本情况包括:(1)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可酌情写。

3. 没有关系人的可以不写。

4. 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5. 相关人员包括:申请人、关系人、行为相对人、代理人、见证人以及照相、录像人员等。

6.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用写入公证书证词。

7.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8. 此日期为公证处出证日期。在该日期上加盖公证处公章。

 

 

二、现场监督类

 

)现场监督通用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注1]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注2]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公证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监督的事项[注3]。

2.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及指派承办公证人员的情况。[注4]

3. 公证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及公证员审查情况。[注5]

4. 公证员告知现场监督事项之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情况,以及当事人表示明确知悉告知内容的情况。[注6]

5. 现场活动主持人及参与人资格审查情况。[注7]

6. 现场活动规则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公告的情况。[注8]

7. 采用电子软件或普通器具作为现场活动设施的,该设备的清洁状况及运行正常状况。[注9]

8. 在公证员监督下,现场活动实际开展的具体情况[注10]。

9. 现场活动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当包括:

(1)现场活动开始与结束的具体时间;

(2)公证员对现场活动产生结果的复核情况;[注11]

(3)确认现场活动结果真实、有效;[注12]

(4)现场活动符合法定或预定规则的结论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注13]

10. 公证员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情况,及公证书生效的日期。[注14]

、选择要素

1. 公证员协助公证当事人设计、修改有关活动规则的情况[注15]。

2. 活动公告期满日参与人情况。[注16]

3. 活动其他监督方到场监督情况。[注17]

4. 公证员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注18]

5. 附件。[注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通用格式适用于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以及股票认购抽签公证以外的竞价交易类、竞赛评奖类、摇号(抽签)类、会议表决类等现场监督公证

2. 公证事项可根据实际监督事项表述,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场监督公证、政府办公设备采购招标现场监督公证、小学升初中摇号选校现场监督公证、公司董事会决议现场监督公证、商品房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等。

3. 申请监督的事项可增加表述当事人申办现场监督公证的原因目的等内容。

4. 公证机构受理监督事项以及指派承办公证人员情况应在证词中予以明确表述。

5. 包括公证当事人、活动承办人、活动主持人、活动参与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律规定的现场活动规则,无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定活动规则方案,以及举办活动的公告、通知等。

6. 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现场活动本身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现场监督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2)现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现场活动举办规则;

4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不予办理公证。

7. 审查活动主持人是否具有主持会议活动资格,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具有相应的主持人资格,拍卖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拍卖师资格等;活动的参与人资格审查,如村民会议的参与人是否确属本集体组织成员、董事会的参与人是否确属公司任职董事、投标人与报名投标人是否一致等。

8. 主要表述公证员审查当事人的活动规则、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要求的情况,以及规则、方案公告、公示的情况。在受理审查时对当事人的规则、方案、通知等提出建议修改的,可以如实记述。

9. 主要描述公证员对摇号、排序等电子设备的清洁检查、电脑运行及其电子屏幕显示状况的检查等情况,或者描述公证员对抽签器具及其号签、号球等的封装情况等。

10. 主要描述公证员于何时到达监督现场,现场活动何时开始,以及在公证员面前,现场活动开展、进行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活动的具体实施步骤逐一如实记述。

11. 主要表述公证员对现场活动产生的结果进行逐一复核的情况,如对摇出的号签、号球进行确认,对拍卖成交确认书进行审核确认、对比赛评分统分结果进行复核等。

12. 应当准确记述现场活动形成或产生的最终结果,并可详细罗列活动产生的每一项结果。

13. 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投标评标活动、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彩票摇奖活动、安置房或公租房分配抽签活动等可直接表述为“活动程序与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无具体法律明确规定的现场活动,可表述为“符合当事人预定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4. 可表述为“本公证员于现场宣读了公证词,本公证书自公证员宣读公证词之日起生效”。

15. 可简略表述为“本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提交的×××(活动规则、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当事人接受建议,对×××(活动规则、方案)进行了修改”。同时,将公证员建议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是否同意修改、如何修改的内容在笔录中予以记录,让当事人签名确认。也可以视情况,在证词中详细叙述建议修改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修改的内容。

16. 主要记述公告的报名日期届至时有多少人参加活动,以及是否符合活动规则确定的参加人数等情况。

17. 主要记述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机构监督公证的同时,邀请有政府相关部门、纪检部门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人员到场监督的情况。

18. 如在现场活动中因停电等原因造成活动中断后又恢复进行的情况、公证员于活动中纠正主持人报价错误、唱号人唱号错误的情况等。

19. 指现场活动产生的结果性文书,如成交确认书;现场活动形成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公证人员于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根据现场活动录像刻制的光盘;现场活动记录文字等。

 

 

 

(二)拍卖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拍卖[注3]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全称或姓名[注4]、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对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及竞买人资格的审查情况。[注5]

3. 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对其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审查结果。

4. 拍卖公告及拍卖标的的展示情况。

5. 对拍卖规则内容的审查结果。

6. 拍卖活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注6]

(1)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主管部门(如文物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2)拍卖标的的监管机关(如海关、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小组等);

(3)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拍卖标的的共有人、委托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等)。

7. 承办公证机构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注7]

8. 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拍卖过程(含拍卖方式、竞价形式)是否符合拍卖规则。[注8]

9. 拍卖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拍卖程序是否真实、合法。(3)对拍卖结果的确认。包括:买受人姓名、拍卖成交价格、成交标的物名称、成交时间等。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来源、瑕疵及相关责任的说明。

3. 如有调查取证情节,可据查证时间对查证认定的事实在公证书中逐项列出。

4. 拍卖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5. 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实或情节。[注9]

6. 公证生效日期。[注10]

7. 附件。[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公证机构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

拍卖现场公证词应根据现场情况参考本格式的证词要素撰写,语言要流畅,易于宣读,要与拍卖现场的气氛相吻合,并要有“对本次拍卖过程及拍卖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公证处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内容。

2. 申请人通常为拍卖人或委托人。

基本情况包括:(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2)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编号可酌情写。

3. 写拍卖活动的名称或类别。如文物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小型企业拍卖、罚没物资拍卖等。

4.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

5. 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竞买人的资格应符合拍卖公告的规定。

6. 不需经批准或许可的拍卖活动,不写此内容。

7.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规、《公证程序规则》等。

8. 拍卖方式指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是往上拍还是往下拍;竞价形式指采用何种方式报价(如举牌报价、口头报价、电话报价、按键报价等),竞价单位和币种(如最低竞价单位为100元人民币或50美元等)。

9.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写入公证书证词。

10. 公证生效日期为公证员在拍卖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日期。

11.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附件包括:成交确认书、中买通知书、拍卖现场取得的重要证据材料等。

 

 

(三)招标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招标[注3]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全称[注4]、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情况。[注5]

3.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及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注6]

4.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的发布及送达情况。

5. 对招标文件的审查结果。

6. 标箱密封、投标文件封存情况及投标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文件情况。[注7]

7. 承办公证机构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注8]

8. 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对开标程序的监督结果,对投标文件有效性的审查结果。

9. 对评标委员会资格的审查及评标程序的监督结果。[注9]

10. 中标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3)对中标结果的确认。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项目、中标价格、中标日期及地点等。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3. 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的审查结果。

4.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工作记录及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封存情况的证明。

5. 有调查取证情节,可据查证时间对查证认定的事实在公证书中逐项列出。

6. 招标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7. 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程序事项。[注10]

8. 公证生效日期。[注11]

9. 附件。[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公证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

招标现场公证词应根据现场情况参考本格式的证词要素撰写,语言要流畅,易于宣读,要与招标现场的气氛相吻合,并要有“对本次招标过程及招标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公证处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内容。

公证书及公证词可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分阶段予以宣读和证明。

2. 申请人通常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外国组织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可酌情写。

3. 写招标项目的种类。如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招标、机电设备招标、世行贷款项目招标等。

4.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5. 招标人、招标机构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及招标公告的规定。

6. 不需经批准的招标活动,不写此内容。

7. 根据查验的时间顺序表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如系在开标时查验,可将其并入必备要素8中。

8.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规、《公证程序规则》等。

9. 未参与评标过程的,不写对评标程序监督的内容。

10.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写入公证书证词。

11. 公证生效日期为公证员在招标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日期。

12.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附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现场取得的重要证据材料等。

 

(四)开奖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开奖[注3]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全称[注4]、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对有奖活动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查情况。

3. 有奖活动名称、开奖方式及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注5]

4. 对有奖活动规则(办法)的审查结果。

5. 奖券发行总额、回收的有效奖券数额、未发出的奖券封存、销毁等情况。

6. 开奖的时间、地点及对开奖器具的查验结果。

7. 承办公证机构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注6]

8. 对有奖活动程序及开奖方式的监督结果。

9. 开奖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有奖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3)对中奖结果的确认。包括:中奖号码、中奖等级、中奖人姓名、奖品名称等。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 有奖活动通知(公告)的发布情况,主办单位对有奖活动规则的澄清或说明。

3. 需要进行评奖的,应写明对评奖人资格、评奖原则、标准、方法的审查结果,及对评标程序的监督结果。[注7]

4. 对开奖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工作记录及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封存情况的证明。

5. 有调查取证情节,可据查证时间对查证认定的事实在公证书中逐项列出。

6. 开奖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7. 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程序事项。[注8]

8. 公证生效日期。[注9]

9. 附件。[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对各类有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

现场公证词应根据现场情况参考本格式的证词要素撰写,语言要流畅,易于宣读,要与开奖现场的气氛相吻合,并要有“对本次开奖过程及开奖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公证处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内容。

公证书及公证词可根据开奖活动的实际情况,分阶段予以宣读和证明。

2. 申请人通常为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

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可酌情写。

3. 有奖活动的名称或类别。如体育彩票的开奖、某有奖销售活动等。

4.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5. 有关部门指对有奖活动有审批权的国家机关。不需经批准的有奖活动,不写此内容。

6.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与有奖活动有关的法规《公证程序规则》等。

7. 未参与评奖过程的,不写对评奖程序监督的内容。

8.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写入公证书证词。

9. 公证生效日期为公证员在开奖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日期。

10.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五)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全称[注3]、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 对申请人及公司创立大会参加人资格的审查情况。[注4]

3. 对创立公司的有关文件、依据的审查情况。

4. 设立公司的有关批准文件及验资情况。

5. 公司创立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及有关议案的发布及送达情况。

6. 会议及其议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包括:股东代表产生办法是否公正、公平,与会股东所代表的股权数是否达到法定数额,议事规则及议案通过程序、表决方式等是否合法等。

7. 承办公证机构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注5]

8.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情况。

9. 监票人、检票人、记票人资格情况及监票、检票、记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10.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注6]

11. 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创立大会程序是否真实、合法;(3)对会议结果的确认;(4)会议记录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 筹委会负责人委托他人主持会议的,证词中应写明委托代理的情况。

3. 公司创立大会主持人对表决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4. 对票箱或其他投票器具的查验结果。

5. 议案涉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要说明对其资格的认定情况。

6. 对公司创立大会投标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工作记录及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封存情况的证明。

7. 公司创立大会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8. 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程序事项。[注7]

9. 公证生效日期。[注8]

10. 附件。[注9]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公证机构对公司创立大会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公司股东年会、临时股东会议的公证可参照此格式。

投票活动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词的,应根据现场情况参考本格式的证词要素撰写。公证词语言要流畅,易于宣读,要与创立大会现场的气氛相吻合,并要有“对本次公司创立大会过程及公司创立大会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公证处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内容。

公证书及公证词可根据公司创立大会的实际情况,分阶段予以宣读和证明。

2. 申请人通常为公司筹委会或公司发起人。

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筹备委员会或公司发起人全称、住所地、批准成立文件(营业执照)的编号,筹备委员会负责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5.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规、《公证程序规则》等。

6.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及表决结果应逐项列明。表决结果中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无效的票数,及其所代表的股权数。

7.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写入公证书证词。

8. 公证生效日期为公证员在公司创立大会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日期。

9. 会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记录如需与公证书一并使用,可作为公证书附件,但应将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六)股票认购证抽签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股票认购证抽签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申请事项及申请日期。[注3]

2. 股票发行人、承销人(代销人)、抽签人的资格情况。

3. 抽签活动是否得到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或许可。

4. 抽签规则(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公平、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5. 抽签的方式和种类。

6. 抽签活动公告及抽签规则的发布情况。

7. 发出认购证的数量,未发出的认购证的封存、销毁情况。

8. 承办公证机构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注4]

9. 抽签的时间、地点及对抽签器具的查验结果。

10. 对抽签程序及抽签方式的监督结果。

11. 抽签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抽签程序是否真实、合法;(3)对抽签结果的确认。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人所提供主要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2. 对抽签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工作记录及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封存情况的证明。

3. 有调查取证情节,可据查证时间对查证认定的事实在公证书中逐项列出。

4. 抽签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5. 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程序事项。[注5]

6. 公证生效日期。[注6]

7. 附件。[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公证机构对股票认购证抽签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其他抽签活动的公证可参照此格式。

抽签活动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词的,应根据现场情况参考本格式的证词要素撰写。公证词语言要流畅,易于宣读,要与抽签现场的气氛相吻合,并要有“对本次抽签程序及抽签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本公证处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内容。

2. 申请人通常为发行人或承销人。

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全称、住所地、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

4.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规《公证程序规则》等。

5. 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工作记录,但不写入公证书证词。

6. 公证生效日期为公证员在抽签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日期。

7. 抽签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记录如需与公证书一并使用,可作为公证书附件,但应将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三、合同(协议)类

 

(一)合同(协议)通用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注2]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合同(协议)[注3]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全称或姓名[注4]、申请日期[注5]及申请事项。

2. 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注6]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注7]

3. 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注8]

(3)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注9]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 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注10]

2.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3. 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注11]

4. 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注12]

5. 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6. 附件。[注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对合同或协议的公证。

2. 申请人为合同当事人。

基本情况包括:(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编号可酌情写。

3. 写合同(协议)的名称或类别。如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4.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

5. 甲、乙双方先后、分别申请公证的,具体的申请日期可以不表述。

6. 可简述合同的关键性内容。

7. 不需经批准或许可的,不写此内容。

8.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9.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权属情况指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专有权、专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包括: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共有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转让、承包或租赁合同标的物时,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11. 在签订格式合同时,此点特别重要。

12. 如法律规定合同需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予注明。

13.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注2]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注3]、申请日期[注4]及申请事项。

2. 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出/转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注5]

(2)乙方(受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丙方(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

(5)甲方拥有合法的土地出让/转让权利,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出让/转让条件;[注6]

(6)出让/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价金等;

(7)是否采用了法定的出让/转让方式(协议、招标或拍卖);[注7]

(8)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 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注8]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 甲方、乙方及担保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3. 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4. 附件。[注9]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的公证。

2. 申请人为合同当事人。

基本情况包括:(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2)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编号可酌情写。

3.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

4. 甲、乙双方先后、分别申请公证的,具体的申请日期可以不表述。

5. 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

6. 转让时应注明转让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编号,该土地使用权查无权利限制的记录。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转让合同公证时,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查明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 出让方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8.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定。

9.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注2]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商品房××合同[注3]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姓名或全称[注4]、申请日期[注5]及申请事项。

2. 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卖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注6]

(5)出售房产(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房产的名称、座落、房号、朝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商品房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查无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注7]

(7)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 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注8]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 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注9]

3. 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注10]

4. 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5. 附件。[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对商品房预售、出售、买卖合同的公证。

2. 申请人为合同当事人。

基本情况包括:(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2)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编号可酌情写。

3. 写合同的名称或类别。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等。

4.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自然人写姓名,有代理人的还要写代理人姓名。

5. 甲、乙双方先后、分别申请公证的,具体的申请日期可以不表述。

6. 预售合同应有预售许可证,现房买卖合同应有房产证。共有房产或已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的房产,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7. 不需经批准或许可的,不写此内容。

8.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9. 在签订格式合同时,此点特别重要。

10. 如法律规定合同需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予注明。

11.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继承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2.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承诺、确认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注4]

3.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表示知悉的情况

4.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8]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3.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1.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2.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所有继承人对最后一份生效遗嘱予以确认并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进行承诺。[注15]

4.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管理人、使用人、保管人等事项的说明。

5.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7.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8.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9.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生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生前住址难以确定的,可以不写。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 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1. 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 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 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的转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 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

12. 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 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确认,用于办理继承公证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有效遗嘱,所有继承人之间无疑义,遗嘱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五、强制执行类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通用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注2]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赋予×合同/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注3]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公证事项。

2. 公证机构查明的事实,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及签订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担保人的身份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4]

(4)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注5]

(5)债权文书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注6]

(6)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所有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

(7)当事人是否了解、确认了债权文书的全部内容;[注7]

(8)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注8]

(9)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告知;[注9]

(10)债权文书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约定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注10]

(11)债权文书当事人就《执行证书》出具前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达成的在先约定,或者债务人、担保人的单方承诺。[注11]

3. 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日期、地点等;

(2)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行为的合法性;

(3)债权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

(5) 债权文书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的确认;[注12]

(6)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13]

(7)债权文书生效日期、条件等。[注14]

二、选择要素

1. 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注15]

2. 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3. 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注16]

4. 附件。[注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种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 申请人为债权文书各方当事人。

3. “××合同/协议”指债权文书的名称或类别

4. 此要素适用于债权文书附有担保内容(如《抵押贷款合同》等)的情形。

5. 在债权文书附有担保内容的情况下,应写明此要素,主要指抵押物/质物等担保物的所有权权属情况,包括担保物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共有人对设立担保是否有异议,经向登记部门核查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

6. 可概述债权文书的关键性内容。

7. 债权文书为格式合同的,此点特别重要。

8. 指法律规定债权文书订立前需经批准、许可或登记的情形,不需经许可、批准或登记即可订立债权文书的,不写此内容。

9. 公证机构的告知内容包括:

(1)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包括“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偿还贷款/担保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债权人可以凭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自愿放弃抗辩权”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以及债权人未来申请《执行证书》时需要给予公证机构核查债权债务所需的合理时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如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执行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所需材料、公证债权文书应包含的内容以及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等内容。

上述告知内容应写入询问笔录或出示专门的告知书,并应提请当事人确认。

10. 写明债权文书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11. 写明债权文书当事人对于未来出具《执行证书》前公证机构核查的内容、方式已事先达成明确、具体的约定,或债务人、担保人已出具明确、具体的承诺。如“合同各方同意公证处采用‘当面核实’‘发函核实’或‘电话核实’等方式来核实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对债权人的按期还款义务、担保义务。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诺若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书面回执,否则,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等以合同约定或公证处询问笔录记载的为准。”等类似表述。

12.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证证词中应当载明“债权文书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

13. 具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依据。

14. 写明自债权文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5. 可写明公证机构对该证据材料的查实结论。

1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债权、担保物权、保证行为的生效要件、实现要件以及禁止性规定等。

17. 有附件时,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附件的顺序号、名称。

 

(二)执行证书通用格式

 

执行证书[注1]

 

(     )××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注2]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理由。[注3

2.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3.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及告知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情况。[注4]

4. 公证机构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订立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注5]

(2)申请执行人履行、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事实;[注6]

(3)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在债权文书中就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所作的在先约定,或者被申请执行人有关核实方式的在先单方承诺书[注7

(4)公证机构签发本证书前进行核查的过程;[注8

(5)被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对申请出具本证书是否提出过异议,有无主张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存在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情形。

5. 公证结论:

(1)被执行人;[注9]

(2)具体执行标的;[注10]

(3)申请执行的期限。[注11]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注12]

2. 抵押物/质物的登记情况。[注13]

3. 可供执行标的物。[注14]

4.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15]

5. 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注16]

6. 附件。[注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基础上签发的《执行证书》。

2. 申请执行人,指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债权人、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被保证人)。被申请执行人,指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

3.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理由”,即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履行偿债义务不适当或者债权文书约定的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的事实情况。

4.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可能生产的法律后果;

(2)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由;

(3)申请执行时效;

(4)复议、执行异议等救济途径等。

上述告知内容应写入询问笔录或出示专门的告知书,并应提请当事人确认。

5. 签订债权文书的主体、时间、地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6. 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事实包括现欠款(物)的情况(名称、金额、数量等)。

7. 具体引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有关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的在先约定,或者被申请执行人有关核实方式的在先单方承诺书。

8. 指公证机构按照办证规则及债权文书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事先约定或承诺的核查内容、方式,就债权债务所作的核查。

9.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也可以为单独的债务人或者单独的担保人,应根据公证债权文书的实际情况确认。

10. 指按法律规定和债权文书约定,债务人/担保人应偿还的债务总额,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11.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13. 指被申请执行人或担保人在债权文书中确认的抵押物/质物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权利记载内容。

14. 指被执行人合法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文书附有担保内容的(如《抵押贷款合同》等),可写此要素。

15.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6. 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如债权人、债务人更名或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转让)等。

17. 有附件时,附件的顺序号、名称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

 

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注1

(  )××执决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注2]

决定内容:

一、必备要素

1.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2. 公证机构查明的事实,包括:

(1)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订立和公证情况;[注3]

(2)申请执行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事实和理由;[注4]

(3)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不符合签发执行证书条件主要事实和情形。[注5]

3. 结论:

(1)根据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决定不予签发执行证书;

(2)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救济途径。[注6]

二、选择要素

1. 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决定中列明。

2. 公证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3. 附件。[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不符合出具《执行证书》条件的公证债权文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

2. 申请执行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或者依法受让该公证债权文书债权的受让人;被申请执行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担保人。

3、包括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订立时间和地点、公证书编号,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方式,债务人/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4. 申请执行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事实和理由可概括表述。

5. 经公证机构审查,认为不具备签发执行证书条件的情形包括:

(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主要包括:①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②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③没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④债权文书中没有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主要包括:①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②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③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④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3)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 被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足以抗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   

② 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金额、履行期限、担保方式、担保物等主要内容进行变更,但未重新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的;
    ③ 第三人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提出异议,该异议足以影响出具执行证书的;

④ 申请执行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且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

⑤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4)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出具执行证书的其他情形。

6. 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应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即债权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对经公证的上述债权文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 有附件时,附件的顺序号、名称应在决定中列明。

 

第三部分 其他法律文书

 

一、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有可能涉及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

标题。

(二)正文

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

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增加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 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 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 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1. 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2. 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3. 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4. 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5. 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二、保管证书格式

 

(一)数据电文保管

 

保管证书[注1]

 

×××(证件名称及号码)于××年××月××日××时××分××秒[注2],通过××,将××××存储至××[注3],存储期限××年[注4]。

上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为××××;使用的完整性校验算法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电子数据公证保管服务,即公证机构通过互联网向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使用者提供电子数据保管服务。保管事务不是公证事项,故标题为“保管证书”。

2.存证开始时间为电子数据到达公证机构存储介质后,公证机构进行数字签名固定数据的时间。

3.电子数据提交方式、电子数据唯一标识码及名称、存储质需据实表述,如“通过本处××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在线上传方式,将编号为××的《××》存储于本处数据库”,如“通过××区块链平台区块链节点发布方式,将标识码为××的《××》的完整性校验值存储于该区块链平台本公证处节点磁盘”。

4.存储期限根据《存储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表述。

 

 

(二)数据电文以外的保管

 

保管证书[1]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证明事项:××保管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本处[注2],将××××(文件、物品名称)提交本处保管[注3],保管期限××年[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保管事务,证明申请人将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提交至公证处保管。保管不是公证事项,故标题为“保管证书”。

2. 在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提交保管物的,提交地点据实表述。

3. 根据需要可对保管物的内容、形式进行表述,如制作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编号为×××的《不动产权证书》等

4. 保管期限根据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签订的《保管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表述。

 

 

)补正公证书格式

 

补 正 公 证 书[注1]

 

(   )××字第××号补[注2]

 

经本公证处复查,本处于××××年××月××日出具的(  )××字第××号公证书(即需补正的公证书,下称“原公证书”)中,因××××(补正事由)[注3],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项[注4]的规定,应予补正。本补正公证书事项由××公证员承办[注5]。补正内容如下:

……(具体写明原公证书中的错误内容及对应补正的内容)[注6]

原公证书的上述内容自本补正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无效,补正公证书的效力溯及至原公证书出具之日,与原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 本格式适用于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公证机构复查,或经公证机构主动复查,公证书(即需补正的公证书,下称“原公证书”)部分内容存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公证书不能收回,需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2. 补正公证书的编号规则为前部引用原公证书编号,后部在原编号后增加“补”字。需要多次补正的,用“补2”、“补3”表示。

3. 根据原公证书内容不同的错误情形,补正事由可以引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概括表述为:“公证书证词表述或格式不当”;“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视情一并进行表述。

4.根据原公证书内容不同的错误情形,补正公证书应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适用第(四)项规定的,补正公证书中应载明撤销原公证书中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内容。

5. 原公证书属于《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补正公证书事项可由原公证书承办公证员承办,无需载明该项内容;原公证书属于《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或原公证书承办公证员已不在本公证机构执业的,应载明该项内容。

6. 应逐一列举表述原公证书中需补正的错误内容,并与经补正后的内容一一加以对应。

 

(四)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  )××撤字第××号

 

经本处复查,本公证处于××××年××月××日为×××(当事人)出具的(   )××字第××号公证书,因×××(撤销公证书的事实和理由),公证书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由于客观原因已无法补办(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项的规定,现决定撤销(   )××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