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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征集时间:2022-12-08 至 2023-01-07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计量站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专业计量站包括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地方专业计量站。国家专业计量站包括总站和分站,分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指导。
      

第四条 【定位】专业计量站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是国家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五条 【建立原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专业计量站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第六条 【协同运作】总站和分站应当协同运作。总站应当统筹本专业业务发展,协调本专业领域计量检定工作,组织计量比对、技术交流、工作会议等。
      

第七条 【建站条件】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
      (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和筹建】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筹建。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专业计量站所挂靠独立法人单位的上一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专业计量站职责】专业计量站的职责: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开展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三)提出本专业发展规划;
      (四)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用设备和方法的研究;
      (五)研究和起草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规范;
      (六)组织或参加计量比对;
      (七)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
      (八)培训计量管理和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经验交流,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九)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十条 【鼓励条款】鼓励有条件的专业计量站加强专用计量技术和应用研究,开展行业内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开展本专业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计量站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计量资源。
      专业计量站站长由其主管部门商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任免,并报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授权考核】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发证,分站的考核由总站协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
      建立地方专业计量站,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地方专业计量站,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专业计量站参与考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对其授权的专业计量站进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授权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信息。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溯源】 专业计量站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专业计量站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专业计量站组织建立的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专业计量站参与考核。
      

第十五条 【变更及撤销】专业计量站应当在授权项目、范围和区域内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授权项目、变更授权范围、区域、撤并机构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复查考核】 专业计量站的复查考核由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终止授权】 专业计量站需要终止所承担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终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的;
      (二)擅自更换、封存、注销或破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本专业项目计量标准或者妨碍其量传溯源的;
      (三)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的;
      (四)指派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及其他校准、测试任务的;
      (五)擅自超过授权期限、范围或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计量站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本专业项目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六)投诉举报相关问题。
      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结合前款规定,对专业计量站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人员管理】专业计量站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问题处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的专业计量站,由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的《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