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证监会 起止时间:2021-03-26 至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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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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