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起止时间:2023-12-01 至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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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一条 【日常通报要求】发现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者机坪道面破损或者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表面有积水、积雪、雪浆或者结冰的;
      (三)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的;
      (五)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六)发现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迹的;
      (八)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的;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的;
      (十)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新的障碍物、空飘物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的;
      (十二)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第二百零二条 【航司和驻场单位的日常特殊事件通报要求】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者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零三条 【空管特殊事件的日常通报要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零四条 【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民航局有关规定,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机场运行安全事件信息。
      当机场发生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跑道道面严重破损临时关闭、本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征候、航空器地面碰撞、责任区鸟击航空器征候、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机场运行、航空器紧急事件启动集结待命及以上响应等情形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民航管理部门。
      

第二百零五条 【综合安全信息报告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机场有关的综合安全信息。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监督管理中的配合义务要求】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
      

第二百零七条 【监督管理中的临时管理措施】对于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机场,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第二百零八条 【未签订机场运行安全协议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滥用管理权限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或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 【机场集团未履行职责的罚则】机场集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履行机场管理机构职责或者未对所属机场子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开展运行安全状况评估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二十四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航班备降保障不利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未预留足够数量的备降机位,或者无故不接收航班备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期间,开展机动区和有可能影响机场运行秩序的施工和维护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未按照程序或者无故关闭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照程序或者无故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跑道侵入的罚则】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跑道开放运行期间,未经管制员许可,车辆和人员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飞行区场地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五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对跑道进行巡查、维护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及时通报塔台管制员暂停航空器起降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来物防范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航空器维修单位、航油供应企业以及其他与外来物防范有关的驻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责任单位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未按要求识别外来物危险源并制定风险防控或缓解措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七十六条,未在保障作业中履行外来物防范职责、及时移除外来物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二条,未按要求开展活动区道面定期清扫、日常保洁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外来物、鸟击事件信息通报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航空器维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一、一百六十四条,未按要求履行机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和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事件通报或者确认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 【机坪运行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车辆和设备准入、使用、维护和退出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未按照要求为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指定试车、维修、清洗和除(防)冰作业区域并明确使用管理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按照要求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单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统一管理机制,并有效实施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机坪作业车辆、设备停放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坪运行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航空器维修单位、航油供应企业以及其他与机坪运行安全有关的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四至第一百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坪运行管理职责,导致航空器刮碰事件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目视助航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对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和跑道灯光系统等进行飞行校验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标记牌、机坪泛光照明等的光学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十八至一百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巡查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预防性维护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制作、更新和备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净空巡查和情况处置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至一百五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开展机场生态环境调研和飞行区内生态环境治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情况巡视和驱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未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动物进入飞行区,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场道除冰雪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或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一百七十五条,未制定机场场道除冰雪预案,未按照预案或者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除雪工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五条,未按照要求配备除冰雪设备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目视助航设施上的冰雪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罚则】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一百九十三条以及未落实批准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罚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要求,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相应要求,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以及造成施工人员和车辆失管失控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要求,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未设置醒目标识,以及施工作业造成电缆和管线损坏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未制定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或者未严格落实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的罚则】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九至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一条 【航司和其他单位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的罚则】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百零二、第二百零三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生效与废止】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12月17日公布的《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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