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标委会),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分标委会);
(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建和换届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委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材料应当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予以筹建。
第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18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三)行业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或者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组建。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组建下设的行业分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行业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经所属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的,由行业标委会负责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分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
第十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行业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行业分标委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行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并公开征集委员,换届方案应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换届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单位对换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或者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的,需按照换届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他委员调整的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修改名称、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注销等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在具有军民通用属性的领域,注重吸纳军队和军工代表参加。
行业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任何人员不能同时担任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行业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行业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行业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行业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行业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主任委员负责行业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设顾问。由行业标委会聘任,所聘任的顾问无表决的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的权利。观察员的条件由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行业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领域、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行业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的权利。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行业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行业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行业分标委会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行业分标委会的决议;
(十)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赞成意见占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行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行业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行业分标委会委员应当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其他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对相关行业标委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行业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行业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行业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应当经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
(五)对行业分标委会管理不力;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组建或者予以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行业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行业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行业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行业标委会活动;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行为给行业标委会造成不良影响;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整改或者重新组建期间,不安排新的行业标准项目。被撤销的行业标委会承担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可以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行业标委会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
行业分标委会的管理参照行业标委会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