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起止时间:2021-07-12 至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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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四、将第三十六条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800元”修改为“200元”。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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