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起止时间:2021-07-23 至 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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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主要任务】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本要求】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组织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定期牵头召开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工作事项。
      

第六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第七条 【标准范围】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农业农村方面的术语、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等;
      (二)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和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生态环保以及风险评估等;
      (三)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种子的研究、试验、种养殖、收获、加工、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交易、使用等过程中的设备、技术、方法、管理、安全、生态环保等;
      (四)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渔业环境应急监测与生态修复、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生态农业领域技术要求;
      (五)农田水利建设、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
      (六)农林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领域的技术要求;
      (七)农村社会事业等的技术要求;
      (八)其他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制定原则】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三)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品牌农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六)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生态效益;
      (七)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供需关系,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八)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九)有利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
      (十)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农村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十一)当制定农业农村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条 【强制性标准】对种子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农产品和种子等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十条 【推荐性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农业农村发展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农业农村领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涉农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对农业农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基础】鼓励将农业农村标准化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手段融合运用,夯实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基础。
      

第十二条 【国际化发展】鼓励参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OECD(经合组织)等农业农村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应当根据农业农村标准化发展需要,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通过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加强标准实施与应用,验证标准有效性,探索标准化经验,树立标准化标杆,推动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标准宣传】鼓励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采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
      

第十五条 【标准化服务】鼓励发展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机构,完善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体系,服务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
      

第十六条 【实施反馈】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修订和废止,提高农业农村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奖励】农业农村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效益显著的标准,应纳入相应的奖励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2月26日颁发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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