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申请材料中的“(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