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起止时间:2021-07-26 至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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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作如下修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十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修改为“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将第十四条中的“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或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公告”修改为“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增加第十八条“申请办理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时,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并经确认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时可免于提交船员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海船甲类一等”、“内河船舶一等”修改为“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一类3000总吨及以上”。

七、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海港内河引航员可以申请相同等级的内河、海港引航员船员任证书。”

八、删除原第三十二条。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5年”修改为“2年”。

十、将第四十一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四十二条中的“培训合格证”。

十二、将第四十三条中的“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3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将附件一中的引航员考试科目“引航英语、职务与法规”为入门考试科目,仅初次参加引航员考试时进行。将评估项目引航实操和引航英语合并成“引航综合评估”。将二、三级引航员评估项目中增加“案例分析”。

、将附件二: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分工中苏海事局管辖范围“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修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除外)、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增加连云港的管辖范围为“连云港市、盐城市”。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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