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二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二、 将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的“事故征候”修改为“征候”。
三、 将第十一条(二)修改为“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四、 删除第十四条(一)中“(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
五、 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应急主管部门”。
六、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将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报告送交国际民航组织”。
七、 将第三十条中的“3日”修改为“5日”。
八、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通报批评”。
十、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修改为“《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修改为“运输航空地面征候”。
十一、 将第四十二条(七)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主运行基地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