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五条中新增“(三)负责机场使用手册审查工作”。
二、 第八条中新增“(九)涉及规章标准豁免或偏离的,已按照规定开展航空研究或安全风险评估”、“(十)完成机场模拟运行和应急救援演练及评估”。
三、 第九条中新增“(九)机场模拟运行和应急救援演练评估报告”。
四、 将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修改为“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申请、审批等文件资料存档”。
五、 第十三条中新增“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后,应当将书面决定等文件资料存档”。
六、 删除第二十二条“手册应当符合本规定《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附件3)的要求”。
七、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手册经审查合格后,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含修改页)或者审查记录页上签字”。
八、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已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适用性检查和符合性评价,监督检查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和许可条件(含规章标准豁免或偏离的情形)的符合性;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要求整改。
对于适用性检查或机场运行中发现涉及规章标准豁免或偏离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航空研究或安全风险评估。
适用性检查与符合性评价的形式包括文件检查与现场检查”。
九、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制定年度适用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频次、检查方式等,并按计划严格落实检查任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或者视本辖区机场运行安全形势,开展专项检查(临时性检查)”。
十、 调整附件1“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申请书”。
十一、 删除附件3“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十二、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