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删去第九条第一至三款。
二、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二十八条:
“船公司应当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要营运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安全营运承诺书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三、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已经备案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船公司应当在材料更新后5日内向主要营运地海事管理机构变更备案信息。
已经备案的高速客船不再营运或者已经注销登记的,船公司应当在船舶停运或注销登记后5日内向主要营运地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备案。”
四、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三十条:
“船公司应当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15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营运航区或航线、基地港、避难处所及至避难处所的最大距离、最大核准载客人数、要求配备的船员数、最坏设想条件、其他营运限制、安全营运承诺书等信息。
船公司应当按照前款公布的信息营运高速客船,并接受社会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高速客船安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五、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船公司及其管理的高速客船与船员实施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