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证监会 起止时间:2022-04-15 至 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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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
      “(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
      “(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二、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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