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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布时间:2020-08-14 15:00阅读次数:568【文件下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中强调要“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事关其核心竞争力,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保密管理,对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保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不利于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出台政策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行政许可机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要求和责任,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起草过程

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精神,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规定,调研了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的制度、做法和经验,深入听取一线行政许可机关的意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机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制度、加强重点环节保密管理、明确保密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一)准确界定保密范围。主要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界定的商业秘密要予以明示,对需要保密的商务信息也要予以标明。同时,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尽量缩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范围。

(二)认真落实保密管理措施。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异议处理、档案管理重点环节加强保密管理,从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涉密档案管理、建立保密协议制度、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严防信息共享泄密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许可机关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管理措施。

(三)严格保密义务和责任。明确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保密义务与相应责任,并具体规定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四项禁止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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