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起止时间:2019-05-30 至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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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分支机构”。

二、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条。

(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

(三)删除第五十五条中的“分支机构”。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四、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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